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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2011-02-09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措施 商务部200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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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措施 商务部2009年第3号) 机构代码:
所属地区 : ;北京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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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国国情

  

  2009 年 第 3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颁布 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措施 》,自颁布 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措施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招呼 )同时破除。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 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增进 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 本措施 。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孕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行 允许 合同、技术机密 允许 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图 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措施 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图 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图 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法子 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法子 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执行 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化 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化 手续时,应供给 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干 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执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孕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法子 律位置 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执行 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请求 或登记记载 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该当 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正 ,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首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应用 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法子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执行标准 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矩 :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现 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现 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 (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现 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 (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现 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现 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化 本措施 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该当 办理合同登记变化 手续。

  

  办理合同变化 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填写合同数据变化 记载 表,持合同变化 协议 和合同数据变化 记载 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化 申请材料 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化 手续。

  

  按本措施 第七条办理变化 手续的,应持变化 申请和合同数据变化 记载 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履行 历程 中因故中断 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该当 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 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干 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 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 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 制,加强 业务培训和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