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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1-02-12

时间:2010-09-07 10:42:00 来源:食品商务网

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部组织起草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 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和建议。大众 可以通过以下路子和方法 提出反馈意见 :中国国情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 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

2.发送电子邮件:fisheries@agri.gov.cn

3.传真:010-59192965

4.通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渔业局 邮编:100125

请于2010年9月12日之前,将修改意见 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设立和管理,加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根据 《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方法 。

第二条 本方法 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是指为保护 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别 保护 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根据 保护 对象资源状态 、自然环境及保护 需要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 区。对核心区该当 采纳严峻 保护 方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水域内设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有关活动,该当 遵循 本方法 。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总体规划,加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该当 根据 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具体实行 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 对毁坏、侵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该当 依法调查处理 ,并将处理 结果奉告举报人。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设立

第七条 下列区域该当 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

(一)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 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我国特有或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

(四)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第八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分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辨 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进行评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评审委员会该当 由渔业、环保、水利、交通、海洋、生物保护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 对象等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需要 直接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农业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 对象等内容。

农业部可以根据 需要 直接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

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跨行政区域或管辖水域的,由相干 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共同申报,遵守本方法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该当 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报书,主要包孕保护 区的主要保护 对象、保护 价值、区域范围、管理机构、管理基础等概况;

(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孕保护 物种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态 、保护 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

(三)保护 区规划方案,包孕规划目标 、规划内容(含核心区、实验 区)等;

(四)保护 区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必要材料 。

第十三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遵守下列方法 命名:

(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所在区域名称+保护 对象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

(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所在区域名称+保护 对象名称+“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

(三)具有多种重要保护 对象或具有重要生态功效 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所在区域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或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

(四)主要保护 物种属于地方或水域特有种类的保护 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所在区域名称+特有鱼类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或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该当 明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孕:

(一)制定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具体管理制度;

(二)设置和保护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界碑、标记 物及有关保护 设施;

(三)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四)救护伤病、搁浅或误捕的保护 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