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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商务部征求对外承包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意见
2011-02-09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中国国情
第一条 为加强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保护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人员的生命 安全,增进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 本措施 。
第二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实行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用 本措施 。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职责领域内负责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 管理和指示 和谐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允许 的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领域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同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 管理和指示 和谐 。
第三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该当 遵循 项目所在国(地区 )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履行 其法定的技术标准 ,信守合同,接管所在国(地区 )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 (职业安全健康)部门的监督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标 安全设施,该当 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 )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应用 ;所在国(地区 )无规定的,实用 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第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该当 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 )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所在国(地区 )无规定的,实用 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该当 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 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和谐 、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标 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允许 证的境内建筑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该当 在分包合同中明确 约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该当 加强 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根据 本措施 相干 规定建立 、健全并严峻 履行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的首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该当 建立 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教导 培训制度,结合工程特性和参与工程运动 人 员的语言背景、文化程度 ,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教导 培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该当 依法接管培训,经测验 合格 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该当 建立 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反省 制度,明确 反省 标准 、反省 法子 、反省 领域、反省 频次、反省 人员等具体请求 ,定期对对外承包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反省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反省 创造对外承包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情况 的,该当 立即予以阻挠和整改,打消 事故隐患。
第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该当 成立专门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为在建项目配备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该当 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需要 。
第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该当 编制包孕管理目标 、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保障措施 在内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根据 工程特性制定 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达到 必然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该当 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
第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在境外实行 建设工程运动 ,该当 符合工程所在国(地区 )有关防火、抗震、采光照明、通风调温、降噪等方面的安全标准 和环境卫生请求 。
第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该当 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项目派出人员、财产设备 购置 相应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该当 为境外建设工程现场作业人员供给 符合工程所在国(地区 )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供给 就餐、饮水、沐浴、卫生间等根本 生活 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该当 结合工程特性,针对可能产生 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 应急预案,配备专门的应急救济 人员、器材和设备 ,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 监督 管理
第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对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反省 和实地巡视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所允许 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反省 和实地巡视 ,并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报送反省 或实地巡视 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负责指示 和监督 管理在驻在国(地区 )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标 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将把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列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资格 、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安全生产允许 证管理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国内企业诚信管理系统 。
第四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执行分级属地管理,根据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丢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逝世 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丢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逝世 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下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丢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逝世 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丢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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