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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1-02-09

【内容提要】履行 和解制度在履行 工作实践中较为常见,但由于相干 的法律规定对比 简略 ,使得履行 和解处在一种为难 的状态 ,在实践操作中也较为杂乱 。但又由于履行 和解制度对于缓解社会抵触 ,构建和谐 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加强 对此制度的钻研 与完善 ,是履行 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需要 。现笔者拟结合履行 实践与大家作一些探讨。

【关 键 词】履行 和解现状完善

执刑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 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履行 效果 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执行 宪法赋予的审判 职责和当事人权利 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掩护国家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历程中,大力推行履行 和解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抵触 ,掩护社会稳固 ,减少履行 对抗,勤俭 履行 成本,化解履行 难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且具有效率 高、结案快、程序简便的优势。然而,在履行 实践中履行 和解却不象案件审理中的诉讼调解 那样,得到广泛 的推广,和社会的广泛 认可。

当前我国履行 和解制度的相干 法律规定

世界各国都规定了和解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亦有相干 规定,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 来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对破产中的和解制度作了对比 详尽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仅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二条以及第二百一十一条涉及到和解问题,而履行 和解仅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作了简略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 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在第86条、第87条作了纲要式的规定,为此,本文对履行 和解制度略做论述 。

履行 和解是指在履行 历程 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变化 生效法律文书断定 的执行 任务 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执行 期限和执行 法子 。该协议 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 的惩罚 ,只要确系出于自愿,且不违抗法律和侵害 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履行 和解协议 后,原履行 程序不再进行。履行 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履行 制度,既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书,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根据 目前的法律规范,它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自愿性、合法性、非强制 性。[1]

履行 和解的现状

一、履行 和解程序不完善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在履行 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 的,履行 员应将协议 内容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