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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浅析当前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1-02-09
【内容提要】履行
和解制度在履行
工作实践中较为常见,但由于相干
的法律规定对比
简略
,使得履行
和解处在一种为难
的状态
,在实践操作中也较为杂乱
。但又由于履行
和解制度对于缓解社会抵触
,构建和谐
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加强
对此制度的钻研
与完善
,是履行
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需要
。现笔者拟结合履行
实践与大家作一些探讨。 【关 键 词】履行
和解现状完善
执刑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
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履行
效果
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执行
宪法赋予的审判
职责和当事人权利
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掩护国家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历程中,大力推行履行
和解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抵触
,掩护社会稳固
,减少履行
对抗,勤俭
履行
成本,化解履行
难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且具有效率
高、结案快、程序简便的优势。然而,在履行
实践中履行
和解却不象案件审理中的诉讼调解
那样,得到广泛
的推广,和社会的广泛
认可。 当前我国履行
和解制度的相干
法律规定 世界各国都规定了和解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亦有相干
规定,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
来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对破产中的和解制度作了对比
详尽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仅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二条以及第二百一十一条涉及到和解问题,而履行
和解仅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作了简略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
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在第86条、第87条作了纲要式的规定,为此,本文对履行
和解制度略做论述
。 履行
和解是指在履行
历程
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变化
生效法律文书断定
的执行
任务
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执行
期限和执行
法子
。该协议
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
的惩罚
,只要确系出于自愿,且不违抗法律和侵害
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履行
和解协议
后,原履行
程序不再进行。履行
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履行
制度,既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书,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根据
目前的法律规范,它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自愿性、合法性、非强制
性。[1] 履行
和解的现状 一、履行
和解程序不完善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在履行
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
的,履行
员应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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