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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协调职能分析
2011-02-09

  张鹏

  【学科分类】环境保护

  【出处】中国环境法网中国国情

  【摘要】有效的环境保护的管理离不开高效合理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的支撑 。中央政府部门中的环境保护和谐 机构在全部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 了我国中央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谐 机构权利 与才能 的不符,进而导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制整体运行短缺 效率 的现状。我国中央政府的环境保护管理和谐 机构设置需要 重新被审视,并提出了设立符合国情的环保行政管理和谐 机构的假想

  【要害 词】中央政府;环境管理体制;和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和谐 职能根据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发展思想,是国际社会对环境和发展的认识不断深化后在中国的具体体现,是可继续 发展思想的中国化表现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兼顾 方案、同步实行 、和谐 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1]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发展,首先就必须 加强 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2]各级决策部门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历程 中,必须 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 、兼顾 兼顾 、综合平衡、科学决策。在制定 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方案,调剂 产业结构 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不仅要根据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还要考虑 到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要正确 处理 经济增长 速度和综合效益的统一、生产力布局与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 调剂 与解决结构 性污染、资源开发利用 与保护生态环境等问题。从源头上就可以把持 对环境的污染毁坏。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 的一种新型的决策模式,是实现可继续 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法 。

  

  其次,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发展,必须 加强 执法历程 中环境保护相干 各部门之间的合作,进步 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 ,减少部门利益 的冲突。这样能够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对环境保护的足够器重 。

  

  决策和履行 历程 中部门之间的和谐 该当被作为政府环境管理的重要事项。这里所说的和谐 首要是政府环境管理中对部门利益 的综合考虑 、对部门之间冲突的化解和对环境保护事务的督促实行 。在中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的中央政府,国务院不仅要确保在决策历程 中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发展思想,并且该当请求 各处所 政府和中央政府各部门在履行 环境保护政策的历程 中必须 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发展思想,这是落实政策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发展目标 的客观保证。中央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与经济、社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和谐 直接关系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发展目标 的实现,环保部门与其它部门间的和谐 工作该当 作为行政部门建设的重点来考虑 ,这关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的整体功效 的有效施展 。

  

  (二)宏观性和谐 与微观性和谐

  

  在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下,不仅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经济、社会管理部门之间需要 协作,在环境保护体制内的各部门之间也需要 建立 相应的协作机制才干 保证全部 体制的稳固 和高效。

  

  宏观性和谐 是根据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 的原则,从整体上对环境保护管理与经济、社会管理上进行和谐 。首要表现 在对国家制定 全局性的发展方案、重大决策,关系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时进行组织和和谐 。这些重大事项抉择 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济和社会主管部门之间的部门利益 关系。宏观性和谐 组织在这些决策历程 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首要表现 为召集相干 部门举办 会议,通过会议达成对环境保护的共识,并对国务院制定 方案、制度提出合理建议,影响到国务院的决策。

  

  微观性和谐 首要表现 为环境保护管理专业部门与其它部门关于环境保护方面工作的协商处理 ,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于其他部门对于本部门管理领域内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上、业务上的和谐 。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同时存在的环境体制所抉择 的,微观性和谐 也保证了环境政策的有效实行 ,进步 联合执法才能 。

  

  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和谐 ,不仅要表现 在宏观决策方面,也要表现 在微观合作、协作方面。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和谐 机构也应包孕宏观上的和谐 机构和微观上的和谐 机构。所以,对于环境保护中央和谐 机构的设置,既要保证宏观方面的决策才能 ,能够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制定 和履行 ,也要考虑 到微观方面环保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的可行性。在对于环保和谐 机构的设置和法律授权方面,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都能保证和谐 机构的职能完善 ,位置 稳固 ,权利 和才能 相一致。

  

  二、国务院的环境保护和谐 机构

  

  从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 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的和谐 机构经历 了从无到有,也经历 了从疏散 到合并,权利 从大到小的历程 。现阶段的环境保护和谐 机构从某些方面上来看,权利 和才能 都有所削弱 ,依作者的观点,是一种倒退。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1974年以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是由各部门疏散 进行的。1974年5月,国务院内成立了一个和谐 机构,即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谐 各部的环境保护工作。1979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 ,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有所转变 ,从一个和谐 机构变成了具有必然权利 的机构。

  

  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业务并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的一个局,称环境保护局。随后,绝大多数处所 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置的环境保护局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这种调剂 意在将不上编制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入一个较高档 别的常设机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加强 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局替代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后,本色上削弱 了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工作。为了纠正 这种现象,国务院抉择 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加强 对全国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和部门间的和谐 工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