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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太原房地产新《条例》的八大特点--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30

  历经两年多的调研、讨论、征求看法,新修订的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行,相比已经运行十多年的原《条例》,新《条例》内容有了明显的变更和充实,如重点对商品房转让、存量房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解决了房屋登记的遗留问题,规范了销售房屋的经营行为,供给了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保障,促进了中介机构的服务晋升等。可以说,新《条例》在诸多方面最大程度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房地产市场管理中一些新情形、新问题不断涌现,特殊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登记方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行,原《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该前形势发展的须要,甚至还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抵牾,这在必定程度上约束了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鉴于此,重新修订《条例》就显得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为此,市房管局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其他城市先进经验,重复论证、修改、完美原《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共分9章,条款由原来的48条增长到52条。近日,市房管局领导对照原《条例》,为宽大市民详细解读了新《条例》的八大特点:

  1、《条例》扩大了交易管理的涉及内容。《条例》根据《房屋登记方法》的规定,房屋登记涵盖了本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构筑物和特定空间等,交易管理所涉及内容得到了扩大。

  2、《条例》调整了交易管理的职能划分。《条例》规定“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交易管理的主体为一个部门,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业务上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3、《条例》满足了人性化服务的需求。《条例》对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未成年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指明由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代理,解决了特定人群办理房产交易的艰苦。同时明确了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情况、提交要件、制止事项,对不同交易情况的申请主体特殊是买受人单方申请的情况,以及计费征税尺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目了然,便利群众。

  4、《条例》符合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条例》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应该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发放商品房预(销)售允许证,并将待售商品房信息输入房地产信息系统。这样,就能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牞卖空头房牞套取资金,加强了信息的透明度,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5、《条例》增强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条例》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允许前,应该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用于工程建设。

  6、《条例》进步了企业与个人融资的灵巧度。《条例》房地产抵押部分对房地产抵押的要求、程序、提交要件、制止情况进行了修改,同时增设了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完美了抵押登记制度,拓展了房屋抵押登记范围,不仅使企业与个人融资更加灵巧,而且可以更有效的保护抵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7、《条例》确立了划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比例。《条例》对以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购公房、经济实用住房,转让房屋时,原政府规章规定缴纳出让房产总价1%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现正式以《条例》的情势进行确立。

  8、《条例》增强了房地产行政执法的力度。《条例》加大了对房地产销售、中介、租赁等方面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中渎职、失职行为进行必要警示。(刘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