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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 中介销售二手房也不例外--中国国情手册
2011-05-04

  5月1日起,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施行明码标价,且一套一标,中介销售的二手房也不能例外。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出台并于5月1日起实行。

  《细则》要求,从5月1日起,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以及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都要实施明码标价。依照规定,经营者要在交易场合醒目标地方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还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法。

  同时,“已取得预售允许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体销售房源,并严厉依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此外,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该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该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省发改委下发的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参考样式)中看到,其信息共分为待售商品房基本情形、代缴收费以及物业管理收费三项内容。

  依照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的是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而依照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该标示建筑面积单价。

  依照该《细则》,商品房交易还要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收费尺度,代收代缴收费还应该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尺度及收费依据、收费尺度。

  《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许诺,也必需真实、精确、严谨,“不得误导消费者”。此外,商品房经营者也不得使用虚伪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伪或者使人误会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法进行价格讹诈。

  成都商报记者 韩利